一般工种安全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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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种安全培训管理办法一般工种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自身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安全培训机构新工人、采煤工、掘进工及其它从业人员的一般工种安全培训工作。本办法所称一般工种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章职责第一条XX公司安全培训中心负
2、责安全培训的监督工作,协助上级培训部门审核和办理一般工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第二条XX公司安全培训中心负责本公司各单位的一般工种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及考核,监督各单位一般工种培训的开展情况;审核一般工种的办班及考核工作。第三条培训部门要做好一般工种的日常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一般工种的培训资料和档案。第四条从事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教。第五条认真组织一般工种安全培训工作,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一条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科学制定培训方案,使用推荐教材,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质量。无指定培
3、训大纲和教材的,要制定培训方案,可采用涵盖本岗位(工种)安全工作内容的自编教材。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条煤矿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订导师带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第四条培训内容与时间1、煤矿井下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
4、能及强制性标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了解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避灾路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出入井手续、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如何预防瓦斯积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2、煤矿地面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应包括煤矿井下安全基本常识和本岗位安全知识与技能,并适当增加安全用电、运输、通讯和生产作业安全工作方法等内容。3、其它行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相应岗位安全知识与技能。4、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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