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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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第三条事前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
2、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第六条彳不可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问责:(一
3、)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三)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五)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问责:(-)未按照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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