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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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重塑严进、严管、重罚的行业秩序,促进我省燃气行业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及相关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州(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并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瓶装
2、燃气供应站日常安全管理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现场核查。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州(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核发,并自核发许可之日越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信息报送省燃气主管部门。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按要求实行网上业务办理。第五条从事燃气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州(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明确经营区域,管道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应与特许经营区域一致;加气站经营区域应与加气设施所在区域一致,可多个并列;瓶装燃气企业经营区域应与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所在区域一致,可多个并列
3、。仅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供应的,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气源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四)有固定的
4、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服务或供应站点等。(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用户服务管理制度、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
5、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运行工、燃气用户安装检修
6、工、管道燃气客服员、瓶装燃气客服员。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5000户以下的,不少于5人;5000户及以上1万户以下的,不少于10人;1万户及以上10万户以下的,不少于20人;10万户及以上的,每增加50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IO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每个瓶装燃气供应站应配置不少于2名瓶装燃气客服员;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前款要求,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还
7、应满足:燃气汽车加气子站、常规加气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不少于5人/座,其他经营类不少于10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燃气气质检测合格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三)申请企业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和供应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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