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民法典》实施及《土地管理法》修订语境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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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租赁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一一民法典实施及土地管理法修订语境下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土地的开发使用需求日益增长,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异常活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然而,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误区和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或存在冲突。民法典施行和土地管理法修订后,集体土地租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有何不同?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最高年限是多少?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本文用实证和法律分析方法,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探析厘清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同时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最高年限合同效力我国实行土地“城乡二元
2、制”,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实施后,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历经禁止流转、限制流转到放开流转的历史沿革过程。1998年以前,集体组织以外主体如需使用农村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需通过国家征收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再通过国家出让方式使用土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经批准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同期,中央逐渐在各地实行集体土地流转试点,积极进行改革创新。广东省人民政府2003年出台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2005年6月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
3、式、条件以及程序等内容,允许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出让、出租、转让和抵押方式流转。经过近20年的改革试点后,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63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租、出让等方式交由单位和个人使用。至此,我国正式进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放开流转阶段。在民法典实施和土地管理法修订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化解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为社会经济大局服
4、务,成为审判理论与实务办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和租赁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而出租是指收取一定的租金,供别人定时使用某物。两者主要区别是出租一般用作动词、谓语,而租赁一般是用作名词,特指行为或者合同。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与租赁,在法律意义上存在一定区别。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39条、4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的租赁行为,采用了出租这个习惯表述。所谓的一级市场,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收取租金,将土地使用权让予承租人在
5、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合同法和现行民法典均将租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予以规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调整的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的租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主要区别是出租人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权利属性,一级市场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权人,二级市场的出租人是土地使用权人。虽然上述关于出租和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其特定含义,性质和意义不同。但在日常经济实践活动中,普通的民事主体似乎并不注意到这一差别,亦没贯彻这一区分,在日常活动中予以混用。在大众看来,出租、租赁、租用均没有实质区别。出租、租用词汇的使用更为通俗和广泛,被普
6、通民事主体大量广泛地使用在合同或协议中。而租赁相对专业,一般出现在较为正式和规范的合同文本中。因此,在司法适用上,应根据所涉合同其实质法律关系予以区分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租赁。两者区别如下:第一,承租人取得的权利性质不同,前者可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后者取得债权,是相对权。民法典物权篇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361条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得以确立。如上文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经历了从严格限制流转到允许流转的发展过程。这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行入市
7、的二元体制。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用益物权,承租人在租期内依法取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一级市场以出租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出租的,属于二级市场上的租赁。此时一级市场上的承租人成为了二级市场的出租人,二级市场承租人仅是根据租赁合同取得合同债权。第二,两类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土地管理法是土地行政的基本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土地是我国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基于公共行政的目的,土地管理法作出相应的规范调整。民法典是基本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修改不仅要遵守宪法,而且还要遵守民法典基本规定。民法典第36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
8、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为我国集体土地改革预留空间。关于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361条虽然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但考虑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具体权能及土地用途上具有一致性,且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主要目的也是促进实现同地同权,故可将民法典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般规则,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作为特殊规则,实践中优先适用后者,但在后者没有明确规定且不违反特别管理目的的情况下,仍可适用前者相关规定。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程序,土地管理法63条第2款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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