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案例:仅有部分被告应诉答辩的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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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有部分被告应诉答辩的,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日期:2020-06-10原告在某某与被告恒博企业、肖某文不当得利纠(纷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江某某诉称,2018年9月,肖某文代表恒博企业邀请江某某加盟“一家老小”婴幼儿窕内沙滩游泳馆项目。江某某向肖某文预付IO万元诚意金。后双方并未合作,但肖某文拒绝返还上述款项。故江某某向石峰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恒博企业、肖某文向其连带返还1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损失及相关费用损失。肖某文未对管辂权提出异议并提交答辩状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恒博企业经石峰区法院公告送达,
2、未应诉答辩、也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石峰区法院认为,因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故石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恒博企业、肖某文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辂。遂下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湘0204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龙华区法院处理。龙华区法院受移送后认为,本案两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I1.被告肖某文已应诉答辩,应视为石峰区法院有管辖权.应由该院继续审理,遂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辂.广东省而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i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争议未能协商一致,于2020年3月9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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