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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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垣曲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山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农业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乡村旅游及电子商务等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在规模和带贫减贫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实行认定与取消相结合的竞争淘汰机制。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2 .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3 .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长期稳定(2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4 .企业辐射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占60%以上。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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