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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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垣曲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及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和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及政策性补贴补助等方面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实施、使用、管理、监督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第
2、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设立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第六条部门、单位实施工程类项目的,应按照县政府规划建立项目库,并根据上级政策指引及时更新完善项目库,同时向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备案。第七条部门、单位申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确立项目绩效目标,由县级主管部门审定,报请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安排资金。第八条部门、单位向县级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
3、资金项目的,必须确立项目绩效目标,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报请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单独申报,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主管部门须向财政部门出具立项承诺书,再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上级部门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出具配套资金承诺文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立项承诺书后,由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文件。第九条对于部门、单位未申报,而上级部门直接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确立绩效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属于切块及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分配方案,必须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
4、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并报县政府或相关领导组审定。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绩效目标及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一条县级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先评审、后实施,否则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中涉及固定资产购建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有关项目资料报
5、送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设立的绩效目标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如有偏离,应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完工后,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实施中的绩效监控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部门。第四章资金使用及管理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调整申请,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细化到政府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将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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