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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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生态建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资金: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县财政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二)纳入财政预鸵管理的专项基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中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2、三)中央和省市专项补助的各项建设项目资金:(四)通过申谙地方政府债券等用于投资建设的项目资金;(五)其它来源的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顼目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按程序调整增加,有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方案。(一)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分项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人为滞印、克扣、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三)效益优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项目决策及资金筹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
3、轻或缓急,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资金。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堆个投资项目必须编制资金预算,详细注明资金需求量和资金来源,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六条上级补助的建设项H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需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上级补助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到帐凭据,县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等能够证明资金已落实的资料,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程序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第七条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确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报请县政
4、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按预算追加程序落实财政预算资金。第八条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编制地方政府债券项目,申报争取资金。县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债券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定。项目资金使用按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第九条其它来源的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落实到财政部门相关帐户,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审批程序后,县财政部门下达颓算指标执行。第十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县政府常芬会讨论通过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县财政部门采取调整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方式落实资金。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时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
5、和监督.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参与项F1.资金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按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其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第三章项目变更及Si算调整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
6、加投资额。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出工程变更:(一)国家设计、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二)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致使不能满足强制性规范和使用功能,需增加隐蔽工程量的:(:.)主耍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相关政策规定可以调整的;(四)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缩短工期、节约投资和土地的;(五)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第十五条审批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变更的内容、原因及相关单位论证意见:(二)变更的资金来源证明:(三)夏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工程变更需先岫行变更审批程序:
7、1 .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组织发改、财政、审计、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堆位论证,提出可行方案并签署意见。2 .超过签订合同部分低于10%旦金额小于10万元的,由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3 .超过签订合同部分低于10%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一50万元的,由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后,按规定应行变更手续:4 .超过签订合同部分高于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批准后方可实施.5 .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变更,上级主管部门另有审批程序的,按上级规定办理后可直接变更,上
8、级同意变更的批狂文件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6 .所有项目变更审批金额30万元以上按程序送县财政同进行预算评审。7 .变更后不得超概算。第十七条项目变更倒查机制。中介服务(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环评、土地成本究核、会计事务咨判等)存在过错,削减20%中介服务费用:导致项目增加预算的,另按增加预算幅度相应核减中介服务费用。中介服务费用削减总和不超过50%:项目建设单位要选用信用好、业务精的工程造价机构,不能授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虚抬预算,若财政评审部门在评审中发现项H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高于最终评审价15%的,本次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所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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