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合同争议研究——以某技术合同纠纷仲裁案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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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合同争议研究以某技术合同纠纷仲裁案为例本文结合真实实践,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风险建议。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是科研成果的重要供给主体,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激励我国高校的创新能力,推动校企联合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模式,也是推动产学研合作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
2、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J校企联合进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合同必不可少,签订科学完备的技术合同是高校科技成果实现转化的法律保障。但在校企合作实践中,由于双方对于技术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不准,相关条款的约定不清晰,合同条款履行不全面等问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潜在风险。本文以我们近期成功代理的某高校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为切入点,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签订和履行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规避此类风险提出建议。一、问题的提出一)具体案情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知悉H大学拥有一项其所需要的制备技术后,与H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H大学为
3、T公司提供某产品的制备及性能评价服务。在H大学完成了横向课题结题报告并向T公司提供了实验数据、制备方法及评价报告后,双方又签订了共建H大学-T公司研发中心合同(以下简称“共建合同”),约定成立研发中心,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合同亦约定由T公司每年向中心提供日常运行经费,H大学随后通过发文形式宣布成立H大学-T公司研发中心,但T公司仅于第一年按约向中心履行了经费承担义务。同时,双方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H大学将案涉技术(包括案涉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以独占许可2年的形式许可给T公司使用,并在合同中对使用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T公司应分两笔于两个时间节点前完成使
4、用费的支付义务,但T公司仅履行了第一笔使用费的支付义务。经催告,T公司仍拒绝支付共建合同约定的剩余经费和许可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费,H大学遂依据两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分别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两个仲裁申请。案件的争议焦点本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技术服务合同许可合同及共建合同三份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具体而言,三份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同一内容重复签订多份合同的问题。就技术服务合同与许可合同而言,T公司认为这是两份看似不同实则相同的合同,H大学仅就一次交付,一次服务内容收两次费用,有欺诈之嫌。但实际上两合同虽然指向的是同一技术,但从两合同订立目的、用途来看,两合同涉及到的是显著不同的两个法律
5、关系。起初T公司希望对某类产品进行产业化生产和销售,为了论证该项目产业化的可行性,于是与H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H大学向T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该合同解决的是“为T公司提供技术的制备及性能评价”的特定技术问题。而根据技术服务项目的结题报告,该技术被验证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故双方进一步签订许可合同,许可T公司利用该技术进行产品化、产业化生产销售,该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H大学,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T公司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即便H大学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已经按约完成了交付并进行了技术指导,但并不能证明T公司当然地因此获得了案涉技术的使用权。而就共建合同而言,T公司认
6、为共建合同指向的服务内容实际是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后续无偿服务,未履行共建合同的任何内容。而事实上,共建合同订立的前提是T公司察觉到该技术的广阔市场前景,希望进一步研发依托这一技术的商业化产品,共同对技术进行深度合作开发并且进行广泛推广。共建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圆满完成之后的双方合作平台建设,也为技术许可合同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三)发生争议的缘由从上述争议焦点的归纳和论述来看,问题均出在合同的指向内容上。对技术服务合同而言,其指向的服务内容是技术的制备及性能评价服务,但并没有在服务内容条款中对该法律关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而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内容是制备技术,但由于此前双方已经签订了指向内容近似
7、的技术服务合同,在许可合同中并未设置专门条款说明与前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分。共建合同的组建内容是H大学-T公司关于具体某学科的研发中心,合同中亦未体现该合同与前两份合同所指向的技术关联。故T公司或是确不清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是因经济困难不愿继续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而有意寻找合同的法律漏洞,由此产生了技术合同纠纷,最终导致双方的合作破裂。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合同纠纷问题分析(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合同的类型选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合同可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
8、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1,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2,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3,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5。而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又有具体的细分,具体可见附图。技术委托广发合同点击可查看大图从各类型技术合同的定义可看出,各类型技术合同的合同目的不同,对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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