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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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发生突发事件时全省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或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食盐储备。第三条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监管、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自负盈亏、财政补贴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储备方式、选定承储企
2、业。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食盐市场价格和包装、运输相关费用水平等食盐储备成本,确定资金补贴标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承储企业所在地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日常监管和应急供应的配合协调工作。第五条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储备任务,加强储备管理,确保储备食盐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保证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六条承储企业确定。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公正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我省颁发的食盐定点企业证书;(二)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设施完善、状态完好的食盐仓储设施;(四)具有满足承储需
3、要的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资质;(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重大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六)交通便利,在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下能迅速调运,保证全省市场供应。第七条储备食盐规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按储备总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储备规模。笫八条储备食盐品种及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我省储备实际需求确定:(一)实物储备。为小包装食盐,规格为500克及500克以下加碘食盐。(二)产能储备。具备满足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的生产能力和原料盐实物库存。(三)实物+产能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小包装食盐和原料盐储备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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