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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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行为,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学习期间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四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
2、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省定标准内制定辖区内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第五条各市(地)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要根据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第六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下,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第七条受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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