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陕建总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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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危大工程过程管控,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及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工作。第三条集团危大工程管控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经理部是危大工程管控的实施主体,负责识别和建
2、立项目危大工程清单和管空台账,全面落实项目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管控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危大工程管控的监督主体,负责建立本单位危大工程管控台账,对本单位所属项目危大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拟定集团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集团危大工程过程管控实施监督,对超危工程实施督查。第四条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施工实际,集团公司对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危大工程及超危工程的范围进行界定并适时更新(附表1-4)。第五条项目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和有关规定进行危大工程辨识,形成危大工程、超危工程
3、识别清单,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录入集团项目综合管理信息系统”(NC系统),并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适时更新进度信息。第六条危大工程施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专业分包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
4、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后,报集团审批盖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盖企业公章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签后,报集团审批盖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对于
5、超危大工程,经集团公司审核、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应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集团专业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应当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1 .专家;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3 .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4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5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九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
6、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为“通过”的,项目经理部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为“修改后通过”的,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由总承包单位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项目经理部修改完成并履行审核程序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主要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和主要控制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
7、目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简要介绍专项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重难点及主要施工做法并附图、安全技术措施等。项目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施工方案内容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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