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农业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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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关于惠州市惠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提高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农业用水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23)34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3)137号)要求,结合惠州市惠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惠阳府办(2017)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阳区境内
2、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各级现代化农业产业园、各级现代农业公园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总体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用水主体进行补贴的专项活动。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和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的原则,结合实际,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
3、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和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第五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按照广东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第一部分:农业(DB44/T1461.1-2021)执行。第二章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第六条奖补对象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取用地表水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第七条精准补贴标准。按照农业用水主体在定额内的实际用水量和0.024元11f的标准进行补贴,超定额用水的,对实际用水量不予补贴。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一)用水
4、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二)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第八条节水奖励标准。按照农业用水主体定额内的实际节水量和0.024元11?的标准进行奖励。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一)未发生实际灌就;(二)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越的用水量下降;(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四)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第三章农业水费缴纳及使用管理笫九条农业水费的征收工作应按年度进行,由负责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承担。每年灌溉季节结束后,供水工程管护主体需根据辖区内农业用水主体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以及水量分配情况,合理确定其用水量,据此计算并征收相应的水费。由镇(街)、相关政府部门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担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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