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首诊负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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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首诊负责制度一、凡第一个接待患者的科室或医师为首诊科室或医师。急诊科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二、若属于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将患者送入抢救室,并及时抢救患者,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三、复合伤、专业技术较强的疾病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收治科室前,除应在询问病史、体格检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置后,并立即请相关科室急会诊,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并认真记录处置情况及相关科室意见。四、在急危重症患者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转科。如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转院、转科,先由二线医师查看病情,并向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交代病情及签字。在转院、转科前,应与接受医院及科室取得联系,对病情、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五、首诊医师应当对危重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六、首诊医师在接诊“三无”病人时,按医院“三无”病人规定,实行欠费治疗。七、首诊医师对危重病人应实行先抢救,后交费的原则。八、凡在接诊或诊治抢救患者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将追究首诊医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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