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对中国董责险市场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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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2023年12月29口,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下称“新公司法”)。与现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于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黄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莹监高”)的履职责任风险带来了重大影响。针对口益上升的董监高履职责任风险,新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将进一步促进董监高责任保险(下称“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本文试归纳总结新公司法中与董监高履职贡任风险相关的重要立法变化,并就其对国内董责险市场的影响做简要点评,意图抛砖引玉。一、忠实与
2、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臼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点评:旧公司法仅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7条),但未具体表述履行该等义务的标准或原则。新公司法就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履行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原则,这对董责险的发展意义重大。实务中,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一般主观上是故意的,这通常属于董贡险
3、的除外情形,而董监高因违法勤勉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是重责险承保的主要保险标的之一,除非保险人能够依约举证证明董监高存在主观故意。在认定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之责任时,以往相当多的法院宜接从形式上审查董监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在董监高没有违反此类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再继续从实体上审杳董监高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新公司法为有关部门与法院认定董监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标准,同时也为董贡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具实操性的法律依据。此外,新公司法额外规定,对于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俗称的“影子董事”或“事实董事”,同样
4、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荒责险保单一般将影子董事作为被保险个人之一,但是影子董事属于英美法系概念,在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被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董责险保单的被保险人需要依据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个人的定义做判断,特别是保单中影子董事定义是否明确包括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笔者注意到市场上不同保司的保单对此规定并不统二、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91条(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点评:本条系新增条款,旧公司法仅规定了董监高执行职务时对公司
5、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149条),但对于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却并未作规定。为解决实践中已经大量发生的公司董监高侵害第三人权益,而受害人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现象,回应第三人起诉公司和董监高承担连带贿偿责任的司法需求,同时结合实体法上零散的董事对于公司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新公司法新增董事及高管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条款,剥夺莹事及高管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以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管贡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一董事及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种情形是否属于董责险的保障范围需要区别董事及高管的主观状态而论。一般来说,董责险明确除外了董事及高管的故意行为,但没有除
6、外其重大过失行为。董责险投保人需要在投保时仔细研读董责险除外责任条款或寻求专业人士的支持,因为有些保单也除外了重大过失行为,而这一点在理赔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三、受“双控”指示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192条(新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堂责任。点评:本条系新增条款,被称为中国版的“影子董事”。但事实上,该规定沿用了民法上共同侵权的逻辑,按照民法典第1169条的规定,教唆、都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第18条亦规定类似于影子董事
7、的概念。本条的目的在于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双控”)的行为,防止其为追求Iii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从董事及高管的角度来看,新公司法此条规定同时强化了董事及高管独立合规履职,不得受控股股东与实控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行为的义务。董事及高管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将面临与控股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董事及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通常会引发股东代表诉讼或投资者民事索赔,而这两类索赔通常属于董贡险所承保的“赔偿请求”或相关费用保障范围。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
8、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而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贡任。新公司法第53条(新增):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163条(新增):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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