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设计单一资质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违法分包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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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计单一资质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法律分析(一)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要求一般可理解为设计-施工双资质”长期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的以资质管理为基础的行政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总承包作为近年来得到大力发展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同样应满足该规定的要求。但是,我国目前施行的资质管理制度并未设立专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而是根据建设活动的分工划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企业资质等。因此,则需结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包范用对资质要求进行认定。近年来,国内房建市政领域逐渐形成了对工
2、程总承包概念及承包范围的统一认识一一即承包单位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者设计、施工(DB)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基于以上,一般可认为工程总承包项目(EPC/DB)的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并未明确提出“双资质”的要求,仅有12号文第10条第1款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12号文在适用上仍存在局限性如前述,目前国家层面仅有12号文明确提出了工程总承
3、包单位应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的要求。尽管该办法系住建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但其适用仍存在两方面的局限:第一,从法的效力层级而言,12号文仅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参照和法院裁判的说理依据,但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另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因此,12号文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视为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提出了双资质的强制性要求。这一点在各地方的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中也得以体现。吉林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4、吉建办(2020)34号)便在12号文”双资质”规定的基础上,曾提出2023年6月30日前可以单资质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第二,从适用范围而言,12号文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并不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虽然除房建市政工程外,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和公路工程领域也有明确的双资质的要求,但光伏、风电等新能源/新基建项目仍有不少采取单资质的项目实践。(三)设计单一资质承包仍有规范层面的解释空间笔者认为,现阶段设计单一资质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规范层面仍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理由如下:1 .建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指向“资质等级许可”,而非明确要求
5、“设计-施工双资质”: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6.10.20修订生效)第39条:”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H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3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三、承担业务范围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4 .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曳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
6、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基于上述规定,也可得出“设计单一资质的企业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并不必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推论。2设计单一资质企业将主体施工交由其他企业完成的法律分析如前述,受12号文效力层级所限,“双资质”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7、设计单一资质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法性仍有规范层面的解释空间。基于此,若设计单一资质合法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并将主体施工交由其他企业完成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呢?我们作出如下分析:(一)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资质管理制度曾考虑过设计资质企业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后的分包问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规定:“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行业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其同时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类别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包括设计和施工)及相应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
8、专业承包)业务:其不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应将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业务。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基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此前一段时间内,国家对于设计资质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都是接受并认可的,并且规定设计单一资质企业应将施工业务进行分包。(二)法律法规关于主体结构分包的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对主体结构分包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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