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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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本市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国道、市道、县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路网设备采购及有关的检测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邀请招标方式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包括公路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日常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项目按
2、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交易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在发布招标计划及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专家抽取、开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异议投诉、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公示合同,及工程开工、工程款支付、变更、验收管理等方面实现全过程电子化。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是交易服务平台。公告公示内容、格式和时限应符合北京市公共资源交
3、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相关要求。第六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京交公建发20217号)。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第八条招标人取得项目批复文件且落实资金来源后可以开展招标活动。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在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项目名称、
4、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第九条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免费获取;(三)投标人编制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四)公开开标;(五)评标,推荐并公示中标候选人;(六)确定中标人,公告中标结果;(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同时将中标结果(含未中标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八)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并公布。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可以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设定资质、业绩、工期、质量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以符合
5、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标准,最大程度减少实质性和条件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标段划分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第十一条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预算总额一定比例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
6、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第十三条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对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要求。本办法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第十四条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否决。第十五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7、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允许分包的,应当载明分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少于20日。投标文件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内容等,
8、允许在投标文件中附加投标文件编制说明。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澄清或者修改,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通过交易服务平台提出。投标人无疑问的,招标人可不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再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服务平台,在开标前不得解密。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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