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焊作业十不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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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电气焊作业十不准一、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电气焊作业;二、凡属动火范围内的电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电气焊作业;三、焊工不了解电气焊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电气焊作业;四、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电气焊作业;五、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前不准电气焊作业;六、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间不准电气焊作业;七、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电气焊作业;八、焊割部位附近易燃可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电气焊作业;九、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
2、工作作业时不准电气焊作业;十、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除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电气焊作业。相关法规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3、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 .过失引起火灾的。3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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