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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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06.24生效日期:2022.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医疗机构门诊工作实际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一要开展全员培训。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将规定纳入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奠定好规定执行工作基础。二要完善制度机制。各二
2、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门诊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积极推动机构内多部门、多学科协同工作,结合规定要求建立符合本机构实际的管理组织架构、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利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做好机构内门诊质量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三要加强专业支撑。北京市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和各区门诊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落实规定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有关医疗机构规定落实情况报
3、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第三条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第五条门诊质
4、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第七条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
5、、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
6、、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第十三条门诊诊疗过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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