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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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翠亨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金融支持翠亨新区实体经济发展打造科创投融中心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鼓励扶持新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简称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费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简称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本办法鼓励促进的基金企业和基金管理企业(统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国企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依法采
2、取公司制、合伙制及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区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新区每年在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翠亨新区、投资翠亨新区企业,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将奖励资金的最高40与直接用于激励高管、员工等。第四条申请奖励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扶持措施第五条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翠亨新区企业。对基金企业实际投资翠亨新区区域非上市企业累计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同一管理企业下基金投资额可累计)
3、,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基金企业将投资的企业迁入新区且迁入后有实际运营的,按照基金企业对迁入企业累计投资额的1.5%对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在招商协议、子基金合作等协议中明确有迁回义务或属于返投项目的除外)。若基金企业所投企业不在翠亨新区,但所投企业在翠亨新区设立了子公司,参照如上标准奖励,以基金企业投资额或子公司纳入新区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者为奖励基准。第六条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基金企业加大对翠亨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翠亨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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