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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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银行信用卡章程(202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支付工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账户内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及其它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信用卡属于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本外币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
2、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本行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围第五条信用卡具有信用透支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可具有其他功能,不同类型的信用卡功能可各不相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类型、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第六条除本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或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信用卡可在VISA/MasterCard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与中国银联(以下合称“信用卡组织”)及本行
3、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使用,并可在信用卡组织或本行指定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第三章信用卡的申领条件第七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并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凡资信良好,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4、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单位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有并使用单位卡的具体人员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该等指定/撤销须获得本行认可。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使用单位卡的人员若发生超越授权、违法或不当使用单位卡,则该等人员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信用卡的申领手续及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处理第九条申请人必须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并提交有关材料。一经签署并向本行提交申请表,即视为申请人已向本行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一)申请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5、二)申请人承诺并保证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重大遗漏,申请人提请本行以申请表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所附资料作为申请人申领信用卡的依据,并愿承担相关的责任;(三)个人信息授权。鉴于持卡人向我行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或作为前述业务担保人,根据监管相关要求,我行需要对持卡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以下内容:1.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含不良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
6、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提供、报送、修改、删除以上信息,并可根据本章程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如持卡人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我行将以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APP推送、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2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统称“其他合法机构”)提供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姓名
7、、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学历学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用于查询、比对、核实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教育信息(学历、学籍)、工作单位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3 .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权将其收集持卡人的全部信息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查询、分析的情况提供给我行;4 .持卡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包括持卡人和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我行提供的如下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面部特征、声纹特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
8、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学籍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居住信息、户籍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2)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在网状态及电信缴费信息、设备信息;(3)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代发工资、保险信息;(4)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司法数据、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5)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企业风险汇总、概要信息;(6)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持卡人提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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