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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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养老服务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为了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特定服务或给予服务补贴等需要,根据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由评估组或专业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和规程,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第三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确定照料
2、护理等级、开展健康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笫四条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应当坚持权益优先、自愿申请,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应当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评估意见经得起检验;应当坚持结合基层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第五条评估对象。主要对象为区户籍所在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特困供养老年人、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的老年人。第六条评估内容。依据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JT039-2013)行业标准进行评价。(一)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
3、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二)能力状况。从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况、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4个方面进行琮合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如需健康体检结论,须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三)经济状况。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的评估,可参照本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及低收入家庭有关标准进行。(四)居住状况。对评估对象居住情况进行调查,区分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情况,了解掌握老年人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和照护力度等。(五)需求状况。对评估对象及其家
4、庭进行调查,了解其在服务形式和类别上的意愿。第三章评估组织第七条区民政和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由依法在区民政和人社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来承担,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各镇(商管会、办事处)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第八条评估组应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等专兼职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人,社会工作者不少于1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第四章评估流程第九条按照养老服务评估流程图(附件1)要求办理。(一)申请。坚持自愿原则,
5、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高管会、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受理。各镇(高管会、办事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居住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
6、民政和人社局。(三)评估。区民政和人社局应当在收到各镇(高管会、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评估的一般程序:区民政和人社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自承接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填写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附件3),撰写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附件4),报送区民政和人社局审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应载明评估对象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托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建议。评估的简易程序: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有相关证明的老年人(如低保对象证明、特困供养对象证明、重残重病证明、失能失智证明等),当面核实后,评估机构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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