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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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由单位、社区、村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组建,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是指由组建单位任免,并参与微型消防站管理、值勤、保障的工作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政府工
2、作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社区、村微型消防站予以经费支持。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五条下列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高层民用建筑;(三)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由建筑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组建。已有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第六条社区、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
3、件等规定根据需要组建微型消防站。第七条大型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应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鼓励其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本辖区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需求,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本单位、本辖区实际需要,可选配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微型消防站应配备至少1台接警外线电话并保持
4、24小时畅通,不得将该电话用处理接警调度外的其他事务;微型消防站应按人员不少于1:1的比例配备对讲机,对讲机使用民用400兆频段。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分别在设立、撤销前十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下列任务:(一)及时实施本单位、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体能和技能训练;(三)开展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任务。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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