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放”与“收”——《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大修订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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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的“放”与“收”一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大修订解读本文整理归纳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重点修订,并对企业可能需要注意的合规要点进行提示。修订背景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迅速,不断释放新的市场活力,相应的监管政策也逐渐渗透入医疗器械的全部生命周期。作为医疗器械从生产环节走向使用环节,实现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的重要连接,医疗器械经营凸显出其重要性。于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新办法”)是我国立足于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形势的再审视,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管范围和重点作出的布局调整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例”,于2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配套规章之一,本次修订后的新办法是对条例的具体落实,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作为其基本宗旨。新办法结合行业发展特色和行业监管需求,在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医疗器械经营者关系,简化有关申报资料和程序要求的同时,强化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措施,通过企业内部自查和外部监管举措相结合的形式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我们将结合新办法的重点条款,对本次修订进行整理归纳,并对企业可能需要注意的合规要点进行提不O“放”-放宽市场准入(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
3、销售。根据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该条实现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向经营阶段的延伸。实际上,早在2017年我国已开始尝试建立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2021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将该制度落实在法律层面,该阶段仅完成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之间的分离,而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允许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企业代为完成将医疗器械推广入市场的工作。该安排可以实现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与经营企业的双赢:一方面,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同时委托一家或多家企业销售其医疗器械产
4、品,减轻自身的拓展市场的压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利用多方资源共同开拓市场;另一方面,经营企业也可以直接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获得授权,整合其产品管线,提升市场竞争力。(二)简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新办法的第二大亮点即落实“放管服”的要求,简化、优化申请或行政审批流程,尽可能在程序上减轻医疗器械经营方的压力,确保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完成经营环节的过程性事务,具体包括:1、简化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申请材料不再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这一兜底性规定(新办法第十条);2、免予提交资料的情形:同时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或者已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5、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新办法第二十三条);3、缩短经营许可审核时间:对经营许可的审核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新办法第十三条);4、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核查一监管部门受理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后,仅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新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5、简化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手续一删除在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的程序性要求(新办法第十九条);6、异地设置库房:可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证部门或者备案部门通报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新办法第十七条)。(三)明确了特定医疗器械及经营企业免于许可或备案在总结了之前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新办
6、法明确规定,对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予经营备案,具体产品的名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公告的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2021年第86号),目前已有13种二类医疗器械被纳入免予备案范围。1同时,根据新办法的新增规定,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贮存、调拨和供应的机构以及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收”-收紧行业监管(一)强化了企业的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新办法更加强化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求医疗器械经营方建立覆
7、盖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加强自治能力,确保医疗器械自采购至销售、售后服务等全部流通过程均满足相应条件。同时,要求企业主动报告自身管理情况,此种安排目的在于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本次修订所新增或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责任包括:1、明确进货查验与销售环节的记录要求:新办法第三十二条新增了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含的内容,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了销售环节的记录要求,明确医疗器械经营方应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等产品信息,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产品资质信息以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企业资质信息纳入记录范围;2、新增产品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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