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docx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与生产托管投入,规范高标准农田“先建后补”管理(以下简称“先建后补”),优化操作流程,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建后补”,是指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
2、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所建工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行为。第三条“先建后补”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项目申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二章实施主体及条件第四条“先建后补”实施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经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经营状况和信用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经营管理能力。第五条拟实施项目优先选取申报主体已规模集约的流转耕地。对同一区域未集约流转的耕地(不超过2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同步纳入规划建设。第六条拟建设项目区耕地应有水源保障
3、,相对集中连片,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达不到500亩或以上规模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第七条拟建设项目区域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立项要求,并加强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八条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关于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要求,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等,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进度
4、、上图入库、档案资料符合要求。项目原则上要在立项当年完工,完工半年内完成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财政补助。第九条申报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当年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资考核的最低标准。第十条申报主体须对所建成高标准农田进行生产托管运营,托管周期不低于10年,且原则上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确保土地不指荒。第三章实施内容第十一条“先建后补”项目按照“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的原则,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点在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方面加大建设管理,进行宜机化改造
5、,有效提高耕地地力和质量。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宜机化、数字农田等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建设。结合本地农田实际,因地制宜,优化田块布局,推动田块小并大;探索低压管道、喷微灌等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利用数字技术,融合农田建设、生产、管护一体,提高全要素生产效率,保证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打造高标准宜机化、数字化农田示范项目。第十三条鼓励“先建后补”项目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即项目施工时,能使用人工部分尽量雇用当地群众参与建设。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实行“建管一体”模式,所涉及的土地集约、项目建设及建后管护主体为同一主体。第十五条鼓励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全面开展建后生产托管工作,通过农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标准 农田 建设项目 先建后补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