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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替“实习回忆录”社会实践调研报告(I)尊敬的读友您好:本文由网络收集而来,分享到本网站是为了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如果阅读之后是自己芾要的文档可以点击下载本文档,下载文档是收费的,所以请先阅读再下载,谢谢各位读友,本人在此祝各位读友工作顺利,事事如意.代替“实习回忆录”社会实践调研报告(1)2007-12-1217:35:4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代替“实习回忆录,社会实践调研报告(1)代替“实习回忆录”社会实践调研报告(1)(2)代替“实习回忆录”社会实践调研报告(1)农村调研报告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阅历丰富、业务水平超群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
2、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耍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誉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受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一、法律人必需具备全面、
3、夯实的法律学问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实力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安排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特别简洁: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恳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洁,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学问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晰,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窍不通。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详细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
4、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需全面充溢自己法律学问的重要性:实体法律学问和程序法律学问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行,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学问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洁,事实特别清晰: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讼恳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担当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洁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简洁。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状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诞
5、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托付代理人的基本状况;其次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状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状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知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实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也许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实力,要用简练、精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恳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耍注明
6、“被告XX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依据当事人供应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领实,也要求要以简练、精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依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需全面、精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实力的耍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终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终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
7、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洁,只需依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阅历的缺乏:本案特别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OOO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恳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后来法官批阅后修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爱护代替“实习回忆录”社会实践调研报告(1)尊敬的读友您好:本文由网络收集而来,分享到本网站是为了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家如果阅读之后是自己芾要的文档可以点击下载本文档,下载文档是收费的,所以请先阅读再下载,谢谢各位读友,本人在此祝各位读友工作顺利,事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