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实操-存货报废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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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做账实操存货报废的账务处理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是指存货盘存时依然存在,但是已经损坏或报废等,不再具有存货原有的功能和价值,比如食品或药品等保质期限的,已经超过商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限。O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应在“存货盘存报告单”单独列示数量、账面金额等,作如下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说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O
2、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一责任人赔偿款原材料等(残料估价)管理费用(赔偿不足部分)货: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属于有财产保险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一非常损失(赔偿不足部分)其他应收款一保险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O3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增值税处理正确区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不需要转出。O4存货毁损或报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毁损或报废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办理。(1)及时
3、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二(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毁损、报废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二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提醒】财税20091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问间的税会差异。(3)应收集并留档备直的证据材料。声明:本文信息来源于来源:会计圈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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