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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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资本(指从事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
2、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坚持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四条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强事前申报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章经营范围
3、第六条工商资本可从事粮油、生猪、蔬菜、水产、水果以及本区域特色农产品等主导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种业、智能农机装备制造、烘干冷链物流等先导性产业。(一)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二)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产前产中服务、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
4、理和生态修复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三)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积极支持“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等共同发展模式,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探索支持工商资本吸纳农民以农村产权入股、分享产业增收的新机制,促进多主体融合发展。第三章规范管理第七条资格准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具备
5、以下条件:(一)主体资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二)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资本应有从事农业行业生产管理、技术、检验和销售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技术人员需具有涉农专业技术职称,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需配备相对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内检员。(三)信用评价。工商资本应有良好社会信誉,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第八条
6、流转面积和期限。综合考虑全区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单个主体流转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面积的200倍,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流转期限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第九条实行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农业现代产业发展规划等。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吸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面意见。审查审核主
7、要内容。对土地流转面积30亩(含)-100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100亩(含)-500亩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审查;500亩及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初审后,报区政府组织审查。具体审查内容为:1.主体资格审查。对工商资本(组织)法人资格、企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2.实施项目审核。对租地企业(组织)租赁农地所实施的项目进行以下审核: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8、法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评估;租赁农地的规模、用途、期限、价格及租金支付方式;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的风险防范机制。第十条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流入方,在承租土地经营权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审查申请表,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将相关材料逐级提交给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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