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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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2000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5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
3、药剂;(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
4、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第七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鼓励蔬菜生产者应用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降低蔬菜的农药残留量,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第八条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所标明的用量、次数、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蔬菜生产者在配药和施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九条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第十条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期满后才能采收
5、、销售。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销售无产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第十二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第十三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田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蔬菜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第十五条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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