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发〔2005〕2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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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
2、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O周岁,或者不满6O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O周岁,或者不满5O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范围。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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