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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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货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
2、: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亳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纳入工作重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培育细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商
3、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务。第二章评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
5、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I)、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2)、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3),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动的依据。第八条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有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协调处理。第九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
6、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第十条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
7、上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工作,下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要求发布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更新后三个月内,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第十三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5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
8、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a第十四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垂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者认定结果自行失效。第十五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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