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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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食杂店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备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含仓库面积)、从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是不包括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以食品批发、自动售货为主的,或者设有外设仓库的食品经营者不认定为小食杂店。第四条小食杂店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贡。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第五条县级以
2、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同时申办。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同时申办。选择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小食杂店,按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各地应当将小食杂店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小食杂店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
3、交小食杂店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小食杂店,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H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已经办理小食杂店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并注销原备案信息;如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条小食杂店终止
4、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口起三十个工作口内,向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原备案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小食杂店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第十二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营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二)经营布局合理,食品与非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当分区销售贮存,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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