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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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许可部门免于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时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在本省的,或在本省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
2、告知承诺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协调管理;本市注册(含管理机构在本市注册)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资格评审及管理:指导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第四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适用告知承诺资格评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或管理机构)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应包括食品经营管理,本省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门店:(二)门
3、店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流程、加工过程等:(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资格申请条件:(一)企业或者门店申请前两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企业或者门店申请前两年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贡任的:(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被列入
4、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第六条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评审申请书(附件1):(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且印件;(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贡任等内容(附件2):(四)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流程图:(五)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可参照附件3).第七条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评审工作,1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并完成评审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憎区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工作
5、给予配合,委派观察员参加评审。评审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且应为单数,由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领域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与评审任务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保密规定等工作要求,且与评审对象不存在利害关系,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正。第八条评审组按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抽取1-2个门店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门店食品经营设施设备、流程等是否相似或者标准化进行现场评审。第九条评审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意见书(附件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评审意见书中各项评审内容均为“符合的,评审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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