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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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一、编制体例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6大门类、13个大类、16条管理措施。
2、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产业环节和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4个大类、4条管理措施。二、适用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三)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和项目,国家批
3、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三、管理使用(一)本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三)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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