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交易限制.docx
《可转债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交易限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可转债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交易限制.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可转债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交易限制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是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与股票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求和减持限制类似,可转债买卖也存在相应的规则要求,目前可转债相关规则的主要规制对象为持有可转债发行总量20%的投资者,以及同时持有可转债及公司股票的股东及董监高等相关主体,本文主要探讨上述主体可转债买卖时涉及权益变动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可转债买卖的短线交易与敏感期限制。一、可转债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注意事项可转债权益变动也有类似于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
2、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发行总量20%时的信息披露要求,二是涉及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的特别事项。(一)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发行总量20%的信息披露要求当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发行总量20%时,除科创板外,其他板块均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8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第七十一条。上述条款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是“20%刻度原贝I”和“10%的幅度原则”:原则适用对象披露要求20%刻度原则所有投资者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3、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10%幅度原则持有20*可转债的投资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注意事项:1 .如果可转债已经部分转为公司股票,前述规定中的20%、10%的要求均以可转债发行总量为基数进行计算。2 .可转债转股导致持有20%可转债的投资者其持有的可转债减少了10%,仍需要按“10%的幅度原贝I”进行披露。例如特发信息000070)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施转股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公司收到特发集团的告知函,特发集团于
4、2021年12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可转债“特发转2”共1,339,045张转换为特发信息A股股票,特发集团持有数量占发行总量比例从转股前的36.10%,下降到了转股后的11.76%o(二)可转债与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的特别事项在投资者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又持有可转债的情形下,可转债的增减持有可能会触及到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拥有权益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
5、中的较高者为准”,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时,还应当充分考虑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可转债的情况。对于可转债而言前述的“有权转换部分”,小编理解应该在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予以考虑,因为在进入转股期后可转债持有人才拥有主动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的权利。例如拓尔思(300229)于2021年6月2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21年6月18日,公司股东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284,903,549股,占公司总股本39.73%,此时公司可转债未进入转股期,其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未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可转债部分
6、。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截至2021年9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4,236,549股,占公司总股本38.37%,考虑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进入转股期,根据上述计算原则,如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全部转股,公司的总股本将由714,753,477股增加至795,074,76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为306,562,362股,合计权益比例38.56%。除此之外大股东还需要注意因为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被动稀释情形,具体可详见他山往期公众号可转债转股,股份稀释未及时公告被监管。二、可转债买卖的短线交易与敏感期限制与股票买卖需
7、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减持比例要求不同,监管机构对可转债买卖的限制相对较少,除了前述披露要求外,可转债买卖主要需要遵守短线交易的限制,另外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可转债也需要避开敏感期。(一)可转债买卖需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六个月内申购买入可转债、卖出可转债会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可转债持有人在非转股期没有主动将其转为股票的权利,可转债更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债权 变动 相关 信息 披露 要求 交易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