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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治超工作,严格落实“一超四究”制度,严肃查处治超过程中的履行治超主体责任不力、执法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XX省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一超四究”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XX区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第一条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由XX市XX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超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组织实施。第二条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对象包括负有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货运企业、货物源头单位、维修企业
2、、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第三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惩前妹后、治病救人的总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促进工作以及“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第四条治超工作责任倒查情况核实一般情况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责任倒查情况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将责任追究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主管部门。第五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治超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一)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的;(三)未
3、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四)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的;(五)未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并实时、准确传输至省货运车辆治超信息平台的;(六)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七)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八)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九)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第五条之规定的
4、,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有治超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种类,一般可按照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罚款、调离岗位、辞退或企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依法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第十条因违法超
5、限运输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申领相关证件。第十一条负有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机关或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倒查。(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货物承运人消除违法状态的;(四)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五)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信息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二条给予负有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种类,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负责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属地街道、行业主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一般按照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与年度考核挂钩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因超限超载导致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