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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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16)123号),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以下称人地挂钩,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是指取得城镇户籍的进城农业人口。本细则所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2、范围内,为实施城镇规划占用的土地。本细则所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是指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住宅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数量第四条实施人地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定地、人地和谐。根据吸纳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相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二)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坚持综合配套改革,以户籍制度西革为统领,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为保障,加强部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优化政策组合,推动改革举措形成合力。(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禁止占用已划定的城
3、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执行人均用地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耕地,切实提高十地利用效率。(四)尊重民意、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进城落户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仅、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权益流转机制。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人地挂钩由吉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落实。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测算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量管控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制定和实施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政策。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
4、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基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建设用地需求。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用地结构布局,提出农村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所需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用工田地等相关建设用地需求并进行相应预测。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汇总上一年度农业转移进城落月口数据,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并提出就业培训相关建设用地需求。第三章差别化用地标准第十一条按照大城市
5、、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第十二条根据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一)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HO平方米标准安排;(二)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在IOoT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8平方米标准安排;(三)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5平方米标准安排。第十三条对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按照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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