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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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完善“便民、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规范我省受理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工作,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主要是指通过12336举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其他部门移送、国土资源部违法线索处理中心转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获取的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信息。第三条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办事效能,本办法职责分工如下:(一)省厅L负责全省国土资源违法线
2、索统一处理平台的统筹管理、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2 .对本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对其他线索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3 .对通过国土资源部内网系统转(交)办的12336违法线索进行登记、办理和反馈;4 .定期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受理违法线索核查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对12336接听受理情况不定期检查及通报。(二)市(州)国土资源部门L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的统筹管理、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2 .对本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对其他线索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3 .对省级交
3、办、转办的违法线索的登记、办理和反馈;4 .按期向省12336报送受理违法线索核查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对本级12336接听受理情况不定期检查及通报。(三)县(市)国土资源部门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线索处理工作;2 .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报送转(交)办违法线索的核查、反馈办理情况。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举报。主要包括:(一)违法批地;(二)违法占地;(三)违法转让土地;(四)破坏农用地;(五)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六)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七)违法转让矿业权;(八)其他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第五条下列
4、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接办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并告知反映问题的路径:(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应由发证机关确认或调解);(二)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反映);(四)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人身伤害(应向公安机关反映);(六)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咨询);(八)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发证机构咨询
5、);(九)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问题(应当向纪检组或纪委举报);(+)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十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十二)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财政等部门反映);(十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十四)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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