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做好当前稳定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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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当前稳定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吉人社联2022)5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中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有序、有力、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应对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带来的冲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千方百计做好稳定工作岗位工作,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促进全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当前稳定劳动关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挑战今年三月以来,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遭受严重冲击
2、,劳动关系领域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因停工停产时间较长而面临很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矛盾凸显。当前,我省正处于全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挑战,强化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深入研究分析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严格落实国家
3、有关疫情期间处理劳动关系有关政策,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保障工资支付、形成化解风险合力等方面下功夫,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或续订。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关于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
4、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
5、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五)关于共享用工。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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