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21年度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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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21年度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函吉民函2022)25号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年检范围2021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二、年检时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三、年检内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
2、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四、年检程序2021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上填报。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分步填报。(二)财务审计。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三)年检初审。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初
3、审结论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理事会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财务审计报告党组织成立批复(红头文件)(未成立党组织的提交派出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相关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理事会初审意见)登记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扫描或者拍照),上传至年检系统。根据年检工作需要,省民政厅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年检系统填报信息进行年检。(五)年检结论。年检结论通过吉林省
4、民政网站进行公布。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404室加盖年检结论戳记。五、年检审查标准2021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L省民政厅根据年检材料,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确定2021年度年检结论。(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
5、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2 .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 .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4 .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5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6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7 .2021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8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9 .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0 .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IL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2 .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13 ,不具备法律规定
6、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14 .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15 .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6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17 .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18 .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19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S)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 .应建未建党组织和未开展党建工作的;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4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5 .无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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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民政厅 关于 实施 2021 年度 本级 社会团体 民办非 企业 单位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