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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改结合是指建设占用耕地时,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数量与改造耕地质量相结合方式,落实建设占用优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制度。本办法所
2、称的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实施的耕地提质改造和旱地改水田、旱地改水浇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与土地整治相关的资金等;其他资金包括:市、县政府自有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投资资金。第三条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第四条项目主要通过工程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和利用条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现有中低产旱地或水田、水浇地(不含十二五期间匀施过土地
3、整治项目的耕地)进行提质改造;(二)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旱地(不含十二五期间实施过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的,实施旱地改水田、旱地改水浇地建设。第五条项目的确立原则:(一)保护耕地,科学规划;(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三)维护权益,尊重民愿;(四)保护生态,质量优先;(五)优化结构,持续利用。第六条项目实行省级监管,市(州)、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项目实施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发改、农发、环保、交通、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项目
4、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程序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申报与审批、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工程设计与批准、实施准备、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及档案移交、运行管护和后评价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信息备案、指标使用管理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项目具体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落实共同责任。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计任务、预算的下达和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省国土资源厅1 .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制定,指导项目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等工作。2 .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申报使用省级
5、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下达项目建设任务。3 .负责认定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备案、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二)省财政厅1 .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2 .负责省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批与拨付,参与申报项目的审查论证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第十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管理、进、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管理的主体,对项目实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立项、设计及预算,负责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竣工验
6、收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证,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认定意见,开展绩效考核。(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省级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县级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单位;市、县级项目的承担单位可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治机构或其他部门相应机构承担。(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选址、申报、材料组卷工作,开展项目土地清查,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工作,落实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职责,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协助参与工程移交,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信息备案与指标使用管理、地权属调整、变更登记、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与监测等工作,接收项目管理档案,定期报告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度计划行情况等。开展对施工单位、
7、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的考核工作,落实备案程序。(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核,安排落实项目资进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五)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管理、施工、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负责,并对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制、绩效考核问责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查、检查、审计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科学编制并及时上报项
8、目年度实施方案(计划),认真执行项目进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项目管理经验总结,探索、创新科学的项目管理方式方法。第三章项目选址第十二条项目选址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农业、水利、农发等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第十三条项目区选址原则(一)区域完整。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条件,以流域水系和灌区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乡(镇)、村行政界限;(二)工程衔接。项目的选址要尽量与当地实施的农业、水利等工程相衔接,充分考虑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利于整合资源、协作推进;()先易后难。将自然条件较好、有一定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准度较小、耕地提质改造或旱地改水田、旱地改水浇地潜力较大的
9、区域,优先纳入项目区选址范围;(四)规模改造。项目选址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改造,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五)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土地权属的稳定性,保障项目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六)效益兼顾。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第十四条项目区选址基础条件(一)自然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土壤状况等因素。项目区应优先选择水源有保障、地质条件稳定、灌溉水量和水质符合农田灌溉要求的区域。同时,还要保障项目区土壤质地均匀,适合农作物生长,且地形平坦,区块规整,坡度在25度以下,旱地改水田限制在
10、15度以下;(二)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通过工程治理,既能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达到水土保持长效修复功能。(三)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具备较安全的防洪设施;或具备相应输水、排水、对外交通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条件,需要新建防洪设施规模较小,方便农业机械耕作。(四)社会经济条件。项目区应优先选择在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关注度高,支持项目建设,群众参与程度高,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同意项目建设,有协调施工如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能力的地区。
11、拟选项目区应先行落实好耕作主体,且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界址清楚,具备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五)土地地类条件。项目选址地类认定,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符合耕地提质改造和旱地改水田的基本地类条件。(六)土壤条件。项目区土壤通过改良修复、客土培肥等措施,加耕作层和有效土层厚度,使土壤有机质含量显著提高,土壤质地和PH值明显改善。拟选项目区土壤以砂质土、黏质土、壤土和黑土、黑钙土为主,无砾石,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要求。(七)项目区内存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历史遗留和自然灾损毁土地及建设用地等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区域,应按占补平衡项目单独或一并申报立项,合并实施。新增耕地录
12、入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建设用地,且实际已被开垦成耕地的,可单独或一并申报立项,通过再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提质改造,达到耕地质量要求,可用于占补平衡。(八)在水资源贫乏区、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和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区域、内陆滩涂区域内选址的,需提供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规模控制指标。项目原则上应集中连片实施,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IOO亩;涉及低丘缓坡区域的建设规模可适当调整,但不应低于50亩。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
13、50亩以上且水源充足、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实施的旱地改水田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连同周边水田一并建设第十六条项目优先选址区域(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区;(二)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提质增产潜力大的区域;(三)与周围水田、水浇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四)有利于土壤改良修复,通过培肥、改造等措施,能够使耕地质量等级显著提升的区域;(五)水田、水浇地项目区应具备可利用水资源条件,干渠、支渠骨干渠系及相关外部水利、电力、交通设施完善,水质符合灌溉水质标准,能够满足农田灌溉需求,建成后能显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排涝防洪标准;(六)旱作物项目区的农田建设
14、,应优先选择地势平坦或可完成坡改梯,土层深厚,客土土源充足,经过客土改良修复,能明显增加有效土层,便于实施集雨工程和机械化作业等规模化生产的区或,选择能提高土壤蓄水保嫡能力,提高降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率,能够增强农田抗旱能力的区域。第十七条禁止选址区域(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及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有异议的区域;(二)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地质灾害频发区,有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及易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四)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区以及水利部门划定的行、滞洪区,河流、湖泊、湿地及其
15、保护范围等区域,公路限制范围内区域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六)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七)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八)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农作物种植的区域;(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项目的区域。第十八条项目区耕地整治后,不得被非农业建设占用。项目一经申报,停止项目区内地类变更登记和土地流转。第四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提出省级投资项目年度申报要求或拟定项目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选址工作,经充分论证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省级投资项目计划申请。项目名称按*县(市、区)*乡(镇)X*村等X*个乡(镇)X*村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或x*县(市、区)*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格式命名。项目分为旱地提质改造型、水田提质改造型、旱地改水田型和旱地改水浇地等类型。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金组织实施的项目,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要求:(一)规划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二)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部国十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建(2009)62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