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发布《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和《支持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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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2.06.23生效日期:2022.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药监综科外20226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发布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和支持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医疗器械实施方案的通知药监综科外202263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现发布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和支持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医疗器械实施方案,请你局认真落实。附件:1.支持
2、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附件:2.支持港澳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医疗器械实施方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6月23日附件1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9市生产药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中“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支持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港澳持有人)将持有的药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以下简称港澳企业跨境委托生产)。经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指
3、示精神和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允许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大湾区内地跨境委托生产,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医药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医药产业共同发展。二、职责分工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境委托生产涉及的上市后变更注册管理事项实施审批、备案。广东省药监局负责对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跨境委托生产涉及的生产监管事项实施许可和登记,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三、适用范围(-)品种范围。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
4、行政区合法登记的企业所持有和生产,并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在境内注册上市的中成药和化学药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72号令)规定的不得委托生产的品种除外。(二)企业范围。受托生产企业应为注册地址和生产场地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并已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具有相应生产范围或者通过相应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四、工作程序(一)指定境内企业法人。港澳持有人指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相关港澳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签署委托生产协议。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选择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受托生产
5、企业,并参考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三)受托生产企业增加相应生产范围。受托生产企业根据与港澳持有人签订的质量协议及委托协议向广东省药监局申请在受托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增加接受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事项。广东省药监局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地址、委托有效期等信息。(四)增加境内药品生产场地。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6、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按照生产场地变更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或备案相关资料。药审中心负责受理、审评审批和备案后审查。五、申报路径及资料要求(-)申报路径。申报补充申请时,按照已上市中药或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国家药监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项目名称为港澳企业跨境委托生产事项,应当填写港澳台医药注册一(补充)申请表。备案时,按照已上市中药或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国家药监部门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项目名称为港澳企业跨境委托生产事项”。(二)资料要求。申请人应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变
7、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9号)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同时递交其境外上市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允许变更证明文件。六、流程管理及时限港澳企业跨境委托生产涉及的上市后变更注册管理事项,经申请人研究、评估和验证,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上核准的内容一致,且原料药来源、饮片炮制方法、提取物来源、辅料的种类用量等未发生变更的,属于备案事项,向药审中心备案,备案部门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申报补充申请的,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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