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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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校教师的学术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境)内外访问学者的选派与管理工作,提升师资队伍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访学类型第二条访学类型:(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项目(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地方合作项目等)。(二)国家各渠道支持的其他项目(含XX等)。(S)学校资助项目。(四)从事博士后研究。(五)自费访学项目。教师以科研项目合作等自费方式到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访学研修。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二)
2、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访学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三)踏实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术带头人及其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四)申请访学的内容必须与所从事岗位及专业相符合。第四条国家资助、支持的国(境)内外访学应符合相应资助项目规定的选派条件。第五条学校资助的国(境)内外访学和教职工的自费访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以申请时间计算)。(二)在学校连续工作满5年,且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S)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近三年内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
3、合作交流经历。(五)国(境)外访学还须通过相应要求的外语水平考试。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二)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三)申请国(境)外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四)访学回校未满服务期人员。(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派者。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具体审批程序:(一)每年3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教师访学计划(含访学人员),上报人事处。(二)人事处汇总各部门访学计划,报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三)获得批准的教师,根据相关文件通知自行联系访学学校。(四)填写教师国(境)内外访学申请审批表。(五)访学人员与学校签
4、订协议。第五章访学期间待遇第八条国内访学人员待遇:(一)国(境)内访学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访学期限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学校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超过访学期限,奖励性绩效扣发。(二)或XX选派的访问学者,其培训经费按或XX规定资助;学校选派的访问学者,其所需培训费由学校支付。(三)访学期间报销符合差旅标准的往返学校路费(每学期一次,学习期间不超过2次)、住宿费,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自费访学不予报销。(四)不脱产按在职同等对待,不享受本条约定的相关待遇。第九条国(境)外访学人员待遇:(一)国(境)外访学期限一般为6-12个月。访学期限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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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 访问学者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