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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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学校外配餐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外配餐服务,是指企业接受学校或者学生监护人委托,为提供中小学生集体午餐从事食品加工、分送等就餐服务活动。第三条学校外配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学生监护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委托学校处理校外配餐相关事务。第五条学校应当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备配餐资质的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以下简称配餐企业)。学校选择配餐企业应当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学生
2、监护人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学生监护人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六条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应当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服务合同。配餐服务合同应当包括配餐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配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学生监护人根据配餐服务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费用。学校应当在自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签配餐服务合同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学校应当在校内为配餐企业提供配餐场所,协助配餐企业做好午餐分发、加热等辅助性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负责制、配餐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配餐企业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学校应当安排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负责校外配餐的管理工作。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卫生和营养的基本知识。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配餐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具备配餐资质,取得卫生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配餐企业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配餐业务。第十三条配餐企业应当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按照“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要求提供配餐服务。第十四条配餐企业应当到持有卫生许可证而且采购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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