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路径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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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路径探析当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简化了传统金融交易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有力工具。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利用P2P网贷平台、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具有隐蔽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给相关司法活动带来了较大困难,因此,如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对当前我国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从完善刑法条文规定、加强监管协作、改进侦查和取证方式、加强社
2、会综合治理等方面提出参考性建议,希望对行业有关各方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所帮助。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1.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秩序以及公私财产造成危害的行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洗钱犯罪,犯罪人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隐蔽性等特点大肆实施洗钱犯罪,目前已从利用网上银行、网络赌博洗钱转向利用跑分平台等“第四方支付平台”洗钱;二是集资诈骗犯罪,犯罪人往往采用高额利息的噱头吸引公众投资,前期往往会正常兑付利息,当吸收了一定规模的资金后再突然出逃,骗取公众大量资金;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犯罪人利用网贷平台吸收用户资金,形成自己的资金池,扰乱
3、了商业银行正常的经营秩序;四是非法证券犯罪,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发展形态,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股权众筹案件涉嫌触犯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五是职务犯罪,个别金融机构从业者勾结互联网金融平台伪造经营许可,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引导储户将资金转投互联网金融平台,同时开具相应凭证给予储户,构成相应的职务犯罪。2.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专业化与传统金融犯罪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团伙往往以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犯罪。无论是创建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避免被监控,还是删除、掩饰犯罪痕迹,都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也就需要相关技术人才的参与。为了更好地进行犯罪活动、提高犯罪效率、降低被有关部门
4、发现的几率,互联网金融犯罪团伙往往会不惜重金招揽专业人才,使得该类犯罪专业性很高,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也更为困难。(2)犯罪手段隐蔽化、智能化传统金融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银行转账需要到银行柜台进行面对面交易,在此过程中,银行职员会对交易人的身份以及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实践表明,很多金融犯罪的线索都是银行职员在审查时发现的。但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无需行为人到银行柜台进行交易,只需行为人在手机或电脑上轻轻一点,即可将资金从一方转入到另一方手中;且行为人的转账信息以一组组加密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繁多的交易行为产生的交易数据浩如烟海,使得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很难被司法机关发现。同时,互联网金融犯罪往往
5、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只要被害人登录网络平台,按照平台中的指示进行相关操作,犯罪人就能完成犯罪,期间基本无需犯罪人介入,实现了犯罪手段的智能化。(3)犯罪结果危害巨大随着5G技术的普及,互联网数据的传输速度突飞猛进,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互联网金融犯罪能够打破地域限制,犯罪触角可以延伸到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且网络犯罪往往是“一对多”形式,侵害对象范围广泛,侵害结果具有叠加性。此外,传统金融犯罪往往需要行为人线下共谋,但网络即时通信工具的出现大大降低了犯罪人的联络成本,为共同犯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进一步加重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如在最新案
6、发的一起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以共同犯罪形式,利用网贷平台以及所谓的“理财项目”非法集资1395亿元,造成11.96万名集资人损失163.88亿元,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当前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困境1.立法局限(1)刑法条文存在滞后性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的罪名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类,此类罪名制定之初是为了规制传统金融犯罪,难以完全适用具有新形式、新特点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且此类罪名大多为法定犯,即构成该罪以违反前置法律法规为必要条件,这就导致一些的确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前置法没有规定的行为难以被刑法所规制。另一方面,我国关于金融犯罪的刑法条文奉行“秩
7、序法益观”,强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保护,本质上还是国家本位主义刑法观,难以适应当前经济转型的需要,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传统金融犯罪和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认定时均存在问题,不利于经济发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该罪实际是以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秩序为保护法益,这就导致一些民营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面向公众集资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被认定为本罪,实质上是对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否定,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2)刑罚体系不完善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资格刑的规定尚有待完善。当前我国资格刑主要为剥夺政治权利,关于职业禁止的时间仅为三至五年,缺少对终身职业禁止的规定。仅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犯罪人判处自由刑,却不
8、永久剥夺其继续从事金融活动的资格,不能根本消除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对犯罪人的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罚金刑数额偏低,刑罚过轻。罚金刑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金融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弥补金融犯罪造成的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洗钱罪的罚金刑进行了修改,均改为了无限额罚金制,加大了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我国金融犯罪的罚金刑数额整体依然偏低,如贷款诈骗罪最高仅能处五十万元罚金,这与动辄数十亿元的金融犯罪所得不成正比,不利于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2 .司法困境(1)管辖权确定困难刑事侦查首先需要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互联网金融犯罪脱域性、涉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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