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项目可行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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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界定分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首先明确项目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范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据此,合作方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与我司保险产品相关的宣传展示、内容介绍、购买链接、保单服务、咨询投诉等界面的,应归属互联网保险业务范畴。此类合作应由总公司统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分公司可在总公司协议项下,根据业务需求签署补充协议。其中,“网络平台”包括自营网络平台及第三方网络平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公
2、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网络平台的主要类型包括网站、微信公众号与服务号、微信小程序、手机应用程序等。针对非互联网保险业务,分公司可根据对应传统渠道的要求开展业务。非互联网保险业务归属电子商务渠道的,总公司电子商务部将按照线下业务据实审核。二、互联网保险项目的可行模式(一)与保险中介公司自营平台合作1.模式界定:我司与保险中介公司(含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开展合作,在其自营网络平台进行我司产品的在线销售、宣传引流等业务。2.合
3、作形式:(1)销售形式:可与保险中介公司采用平台销售、链接跳转等合作形式;(2)协议形式:总对总代理协议、总对总经纪协议;(3)费用形式:可结算手续费;(4)保费收取形式:保费应直接进入我司保费账户,非车险项目也可由合作中介公司代收保费并定期与我司结算。(二)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1.模式界定:我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所属公司合作,在其平台上对我司产品进行展示介绍、宣传引流等。合作中无中介公司参与。2.合作形式:(1)销售形式:第三方平台可采用链接跳转的形式,给予客户在我司界面确认保单及缴纳保费的通道。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可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2)协议形式:总对总技术服务类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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