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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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和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是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按章程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学工作部,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项。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 .指导各二级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3 .审查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形成授予学士学位决定;4 .审查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形成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5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
2、学士学位的决定;6 .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其组成人员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评委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L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2 .接受本二级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转达学生本人;3 .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七条遇到有关学士学位的重大问题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3、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各项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L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考核合格;2在研究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4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L5(含L5)者。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L未取得毕业证书者;2.平均学分绩点低于L5者;3在校研究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4,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剽窃者;5.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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