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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水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水电正常节约供用,根据电力法、水法及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第一条教职工在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宿管员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财务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宿舍交接手续。如有水电设施损坏,由迁出教职工负责承担修复的工料费,移交手续办清后发生的损坏由接收者负责。第二条教职工宿舍因需要增加用电容量,改换电表时,当事人应到水电管理科办理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查看,符合增容条件的方能改换。私自增容改换的,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第三条教职工宿舍装修时严禁改动室内电源线
2、路、用电设施;严禁将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改动、移位或包裹在难以察看和维修的位置,否则因维修造成局部开孔、装饰损坏的,维修部门概不负责。厨房、厕所装修造成渗漏水,装修户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并承担(本层及全层)返修费用。第四条教职工水电费由后勤处按季度抄表,实行按季度预交。老职工预交标准由人事处、财务处根据上一年水电用量核定,新职工可按入住房间标准进行核定。后勤处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号,将上季度水电费表(纸质版、电子版)转交人事处,人事处核算完毕后,在当月工资中进行多退少补,于3号转交财务处。离职教师的水电费由后勤处单独抄表,在离职交接单中注明使用金额,由人事处核算后在工资中进行多退少补。第二章学生
3、宿舍用电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安全用电,杜绝事故的发生,学生宿舍用电执行“定负荷、定量使用、超量收费”规定。根据学院规定,四人间用电设备同时使用不超过2KW,六八人间宿舍用电设备同时不超过Ikwo有特殊需求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准使用。第六条学生宿舍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贝L由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严禁擅自改动、加装和拆卸学生宿舍内任何用电设施设备;禁止从电源线、灯具上乱接电线;禁止在电线、灯具上挂绳子、晾衣服等。违者由公寓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院通报,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责任;水电管理科配合宿管科每学期进行2次以上相
4、应的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八条非专业人员禁止开启配电箱,禁止私自更换保险管和断路器。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并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院通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学生宿舍水电查抄流程:水电管理科每月24日至28日查抄学生宿舍水电表指数,每月29日至次月3日将水电表指数录入电脑并形成核对表,次月3日提交宿管科;4日至8日宿管科将公示核对结果随时与水电管理科对接,并于8日将核对无误的水电表反馈至水电管理科;水电管理科于每月9日TO日编制水电交费正式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送财务处和宿管科。第十条学生搬离宿舍,由学生入住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学院,清查所用水电设施完好情
5、况,并收缴水电费和物品设施损坏相应的费用。第三章公共场所水电管理第十一条各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所在管理部门应加强水电管理,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照明灯数。第十二条各院、处、室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如需更换线路或将原铺设线路封闭在吊顶内,须先到水电管理科申报,经测算、允许后方可实施。竣工时,水电管理科对电气线路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由此而引发的水电异常由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第十三条消防栓供学校消防灭火专用,由学院专业科室专业人员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态,出现异常及时提报后勤处水电管理科处理。第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要注意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学生宿舍和公共场所及生产科研等单位的大
6、型用水设施,要确定专人管理,严禁跑、冒水造成浪费或淋、浸、泡坏仪器设备和设施。发现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水电管理科进行维修。第十五条绿化用水应充分利用山水、塘水,尽可能减少自来水和消防水使用量。特殊情况需使用自来水、消防水,应先经水电管理科或消防科审批,使用时一般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第十六条严禁私自拆毁、损坏公共场所的灯泡、灯管、继电器、镇流器、应急照明灯、指示灯等。第四章承包经营业户水电管理第十七条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用水用电应严格遵守以上相关条款。第十八条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需加装水电配套及计量设施的,应先提报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水电管理科予以办理,其工
7、本费按承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应按经营租赁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水电价格执行承包协议相关条款。逾期不交者,视为违背经营合同,由财务处出具领导签字的水电费欠交明细,转交后勤处,后勤处向欠费业户下达三日内交清水电费,否则,界时给予停水断电,并付诸实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经营业户自行承担。第二十条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水电查抄流程:水电管理科每月24日至25日查抄业户水电表指数,每月26日将水电表指数录入电脑并形成核对表,反馈业户核对;每月27日至28日业户根据核对结果随时与水电管理科核对水电表;双方确认无误后,水电管理科于次月3日编制水电交费正式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送财务处和经营业户。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凡本校供水、供电涉及的用户和水电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本办法,并以上述法规和文件作为违章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对违章者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全校通报、追收费用、理赔损失等,情节严重、产生恶果、触犯国家法律者,提请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各类水电使用的违章行为,对情节严重者提报学校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过去颁发用水用电管理的制度文件,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