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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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认定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二)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项目;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三)高水平学术论文;(四)艺术成果、体育竞赛;(五)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六)学术性专著、译著;(七)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导则、图集等。以上成果须注明“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为完成单位。第三条教务处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
2、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认定,按年度奖励。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第三章实施细则第五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奖励类别及金额:(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分别给予1:3和1:1配套。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奖励;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00元、IooOO元、5000元奖励。(二)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艺术类综合展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1.5奖励配套(或: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在省部级专业比赛或展
3、览、国家级学会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1奖励配套(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在市(厅)级专业比赛或展览、省部级学会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0.5奖励配套(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IOOo元、三等奖500元)。若未设一、二、三等奖而只设优秀奖的,则按该项奖的最低额度奖励。第六条科研项目奖励:(一)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项目到账经费(不包括合作单位经费,下同)的20%、10猊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奖励减半。(二)承担产学研合作项目,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年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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