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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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2)8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安顺市域内,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
2、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等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第四条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宜与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地保持一致
3、。第七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专户”,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实行集中管理。在本规定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手续。(二)设立个人账户时,应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并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关联的银行卡应为本人在公积金中心委托归集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S)灵活就业人员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下称自愿协议)。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
4、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变更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个人手机号码、银行借记卡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信息,并重新签订自愿协议。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现场答复并退回申请材料。第三章缴存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同时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
5、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o缴存比例如需调整的,可在中心规定的一年一度基数调整工作时间申请。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以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调整时间为准。未主动到公积金中心申报基数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缴存下限标准的,公积金中心将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统一进行调整。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采用代扣缴款方式,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委托代扣的银行卡内有足额的资金划转,不得无故停缴。代扣缴款由公积金中心在每月15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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